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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广论 - 第 16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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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三相之因,不应正理。明显句论于如是因分别破故。若许此因,

虽未立名事力转因,然是自续之因,无可遮故,此等且止,后当

广说。

 第二安立自宗。述应成派破自续宗而立自宗,二宗俱解,当如

是说。明显句论多说此事,然恐文繁,今于此中略显宗要。此中

分二,一 正破自续,二 自不同破之理。初又分二,一 显示

所依有法不极成之宗过,二 由此过故显示因亦不成。初又分二,

一 出计,二 破执。今初

明显句论所说此事,极难通达,当引彼文而为解说。如云:

「若谓如说声是无常,是乃取总法及有法,非取差别。若取差别

能比所比名言皆无,若取四大所造声者,于他不成,若取空德,

于佛弟子自不极成。如是胜论立声无常,取所作声于他不成。若

取显声于自不成,随其所应坏灭亦尔。若有因者,于佛弟子自不

极成。若无因者,他不极成,是故于彼唯应取总法及有法,如是

此中亦舍差别,唯取有法。」此中义者,谓佛弟子对胜论师立声

无常,若取大种造声为有法者,胜论不成。若取空德声为有法,

于自不成。如是胜论对声显论立声无常,若取所作声为有法,声

显不成。若取先有由缘显声而为有法,于自不成。故不应取不共

别许而为有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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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乃是立敌二家,观察能别法之所依,必须两家共极成故。如其

有法必须共许,如是其法亦须共许,取总无常莫取差别。又于成

立所立之前,于所立喻先须极成,如是中观诸师,成眼等内处或

色等外处,对他部宗立不自生及对自部实事诸师立无他生,取实

眼等以为有法于自不成,取妄眼等以为有法于他不成。舍此差别

唯将眼色立为有法,是中观师与实事师,观察有无自生等能别法

之所依,须二共许故。共成之义,谓于敌者以何量成立,则于立

者亦以比量而为成立。

 第二破执分二,一 义不应理,二 喻不相同。今初

显句论云:「此非如是,若许破生为所立法,尔时真实所依

有法,唯是颠倒所得我事,悉皆失坏是此自许,倒与非倒互相异

故。是故若时,如眩翳者见毛轮等,由颠倒故非有执有,尔时岂

有少分实义是其所缘。若时如无眩翳见毛轮等。无颠倒心,不妄

增益非真实事,尔时由何而为世俗,此非有义,岂有少分是其所

缘。以是之故,阿阇黎云,『若由现等义,有少法可缘,应成立

或破,我无故无难。』何以故,如是颠倒与不颠倒而相异故,无

颠倒位其颠倒事,皆非有故。岂有世俗眼为有法,是故宗不成过

及因不成过,仍未能遣,此不成答。」此若例云:「色处无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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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故,如现前瓶。」易于领解,当就此上而为宣说。此论答文,

显无极成有法之理。此复云何,谓显极成有法与诸敌者不得成立。

不能极成之敌者,明显句论谓尔时是破自生之敌者,然总许诸法

胜义有性诸实事师,及于名言许彼诸法有自相性自续诸师,皆是

敌者。中观自续,虽亦名为无自性师,然此论中为删繁故,言无

性师当知是说应成派师,言有性师当知是说实事诸师及自续师。

若立色处以为有法,成立彼者,须以取彼眼识现量而为成立,此

若不以无错乱识而成立者,则非能立实义现量,故须无乱。彼等

宗中,成无分别无错乱者,谓于何处成不错乱,定须观待现彼自

相,如现而有。由是因缘,敌者何量成其有法,而于立者不许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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