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初
四百论释云:『所言我者,谓诸法不依仗他性。若无此性即
是无我。此由人法差别为二,曰人无我及法无我。』此中所破之
实执,谓觉非由无始分别增上而立,执彼境上自体成就。其所执
之境,即名为我或名自性。若于人上无彼所破,即人无我。若于
眼耳等法上无彼所破,即法无我。若于法上人上执有彼所破,即
法我执与人我执。人我执之所缘,即流转生死者及修解脱道者等
名言所诠事,依止诸蕴假立之我。若缘他身之我,执为有自相,
亦是俱生人我执,然非俱生萨迦耶见。若缘自身之我,执为有自
相,则俱是俱生人我执与俱生萨迦耶见。俱生我所执萨迦耶见之
所缘,则是俱生心觉有我所之我所,非我之眼等。俱生法我执所
缘,谓自他内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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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之色蕴眼耳等,及内身不摄之山河房舍等。我执之行相,即缘
彼所缘,执为由自相有也。彼二种我执俱是生死根本。入中论云:
『慧见烦恼诸过患,皆从萨迦耶见生,由了知我是彼境,故瑜伽
师先破我。』七十空性论云:『因缘所生法,若分别真实,佛说
为无明,彼生十二支。』
问曰:若二我执俱是生死根本,生死则有异类二种根本,不
应道理。答曰:二种我执所缘虽异,行相无别,故无过失。欲断
如是生死根本,须达无我慧。此达无我慧,要与无明我执同一所
缘,行相相违,方能断除。四百论云:『若见境无我,能灭三有
种。』释量论云:『慈与愚无违,故非真除过。』此说慈悲虽是
无明之对治品,然非同一所缘行相相违,故非真能对治。法称师
云:『若不破彼境,非能破彼执。』此说须以达无我慧,破除无
明我执所执之境,而断我执。故知生死根本无明我执之真对治厥
为达无我慧也。 卯二寻求无我见分二:辰初决择人无我,辰二
决择法无我。
今初
二我执生起之次序谓从法我执生人我执。修无我之次序,则
应先修人无我,次修法无我。于人法上所知无我,虽无粗细之别,
然所别事,于人则易了解,于法上则难知。如法我执于眼耳上不
易了解,于影像上则易了解,故成立无我之因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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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等为同喻也。三摩地王经云:『如汝知我想,如是观诸法。』
故当先决择人无我而修。此虽有多理,但初修业者,观察四事最
为切要。
初要,谓决定所破。吾人下至重睡眠时亦有我执坚持不舍,
彼心即是俱生我执。当观彼执执何为我,如何执我,如是审细观
察彼执,便见彼执,非执于身心总聚上假名安立,乃执假立之我
为有自体。彼俱生我执所执之我,即所破法。初若未能直识其我,
则亦不能知无我义。静天师云:『未触所计事,不知彼事无。』
第二要义,谓决定二品。彼坚固我执所执之我,倘于五蕴上
有者,与自五蕴为一为异。离此二品,当知更无第三品。以凡有
者,不出一异二品故。此依了知一异互违之量而成。中观庄严论
云:『离于一多外,所余行相法,决定不得有此二互违故。』
第三要义,谓破一品。若所执我与五蕴一者,应成一性。此
有三过,一所计之我应成无用,二我应成多,三我应有生灭。初
过谓汝所计应成无用,以汝计我原为成立取舍五蕴之作者,若我
与蕴成一体性,则离所取之蕴别无能取者故。自性无分之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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