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定生乐受,而增长业。初复有二,一正缘未死以前现法乐故,造非福业。
二正缘来世诸欲乐故,增长福业。正缘定生乐受者,谓集能生第三静虑,
下至初禅诸不动业。若于诸欲舍离贪著,复由乐受令意厌患,为舍受故而
作业者,谓集能生第四静虑,乃至有顶诸不动业。此是世亲论师意趣。由
此正理,若普厌弃一切诸有,为解脱故三门行善,则能渐远生死,渐近涅
槃。
第三死殁及结生之理分五,一 死缘,二 死心,三 从何摄煖,四
死后成办中有之理,五 次于生有受生道理。今初
寿尽死者,谓如宿业所引寿量,一切罄尽而死,是为时死。福尽死者,
谓如无资具死。未舍不平等死者,谓如经说,寿未穷尽,有九死因缘,谓
食无度量,食所不宜,不消复食,生而不吐,熟而持之,不近医药,不知于已若损若益,
非时非量,行非梵行。
第二死心分三。善心死者,谓由自忆,或他令忆,乃至粗想现行以来,
信等善法现行于心。又行善不善补特伽罗将命终时,或自忆念,或他令忆,
昔于何法多所串习彼便力强,由此令心于彼流注,余皆忘失。若于二事平
等串习,先忆何法便不退舍,不起余心。又作善者如从暗处趣向光明,临
命终时,犹如梦中,见有种种可意之色,非不可爱,安祥而逝。临死其身
无重苦受。造妙业者,解肢节苦,亦极轻微。
不善心死者,谓由自忆或他令忆,乃至粗想现行以来,追念贪等现行
不善,临死其身受重苦受。造不善业当死之时,现受先造不善业果,所有
前相,谓如梦中多怪色相,于彼显现,如从光明趣向暗处。诸造上品不善
业者,由见彼等不可爱相,身毛恐竖手足纷乱,遂失便秽,扪摸虚空,翻
睛咀沫,此等相现。若造中品不善,彼诸相中有现不现,设有不俱。作恶
业者,解肢节苦,最极尤重。又解肢节,除天那落迦,所余生处,一切皆
有。又一切人临命终时,乃至未到昏昧想位,长夜所习我爱现行,复由我
爱增上力故,谓我当无,便爱自身,此即能成中有之因。此中预
流及一来者,虽其我爱亦复现行,然慧观察制而不著,譬如强力制伏羸劣,
诸不还者我爱不行。
无记心死者,谓行善不善者或未行者,自未能念此二种事,无他令忆。
此临终时俱离苦乐。善心死者,是于有粗想时,若细想行时,善心即舍,
住无记心。彼于尔时,于曾习善亦不能忆,他亦不能令其忆念,不善亦尔。
故细想行时,一切死心,皆是无记。俱舍释说,「善不善心行相明了,不
能随顺当断死心。」
第三从何摄煖者。造不善者,识于所依从上分舍,上分先冷乃至心处。
造善业者,自下分舍,下分先冷,二者俱从心处识舍。识最初托精血之中,
即为肉心,最后舍处即最初托。如是先从上身摄煖至心,或从下分收煖至
心。次虽未说,从下或上,亦摄至心,然当类知。
第四死后成办中有之理者。如前所说识从何舍,即于彼处,无间而成,
死与中有,如秤低昂。依二种因,谓我爱已生故,无始乐著戏论已熏习故,
善不善业已熏习故。又此中有,眼等诸根悉皆完具,当生何趣即彼身形,
乃至未受生有以来,眼无障碍,犹如天眼。身无障碍,如具神通。俱舍亦
云:「为当本有形,此谓死以前,生刹那以后,同类净眼见,具业神通力,
根全无障碍,不转为寻香。」此说中有是同类见,及修所得离过天眼能见。成办何趣中有,次定不可转趣余生,
集论中说容有转改。本有者俱舍论中总说四有,死已未生是为中有,当正
受生初一刹那是为生有,从此第二刹那乃至死有最后刹那以前,是为本有,
临终最后刹那是为死有,此望将来受生之死有,是其本有。有误解此说为
前生身形,又有见说是后形故,说三日半为前生形,次三日半为后生形。
此说全无清净依据,唯增益执,瑜伽论说识不住故,于前世身不起欲乐。
故有说云,见前世身而生忧苦,亦属增益。造不善者所得中有,如黑羺光
或阴暗夜。作善中有,如白衣光或睛明夜,见已同类中有,及见自等所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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